(2016)桂020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50号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胜利路10-2号香森丽园1栋1-111号。法定代表人钟丽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思,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萍。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蔡萍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柳州市康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冬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