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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段俊云与刘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云,刘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段俊云。被执行人刘文勇。本院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俊云与被执行人刘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文勇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段俊云借款12000元,而被执行人刘文勇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俊云与被执行人刘文勇于2016年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文勇于2016年10月1号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段俊云借款6000元;二、下欠6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段俊云与被执行人刘文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刘文勇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段俊云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