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北方钢模板租赁站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北方钢模板租赁站,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742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方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高庙南村。经营者陈钢锋。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方钢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方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2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2460元,本院退付原告2460元。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