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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陆与被告侯占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陆,侯占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897号原告陈陆,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张庄村1号,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301155846。被告侯占峰,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郯城县红花乡张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1021581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陆与被告侯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陆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陆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