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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臣与被告孟祥龙、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臣,孟祥龙,刘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4159号原告张广臣,男,1971年3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1********,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路北段。委托代理人刘刚,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龙,男,1971年2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71********,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连海街。被告刘晓,女,1969年10月22日生,澳门证件号码1/221854/1,被告孟祥龙配偶,住大连市西岗区连海街。原告张广臣与被告孟祥龙、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臣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龙、刘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97万元用于购房。同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孟祥龙帐户转账97万元。2014年6月19日,被告孟祥龙因装修资金不足,再次向原告借款38.8万元。同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孟祥龙帐户转账38.8万元。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时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5.8万元。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97万元。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姜明波账户转账给付被告孟祥龙97万元,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承诺于2015年10月28日前偿还。2014年6月19日,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38.8万元。同日,原告转账给付被告孟祥龙38.8万元,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承诺于2015年6月19日前偿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给付款项,被告孟祥龙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孟祥龙偿还借款135.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祥龙向原告借款时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晓既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被告孟祥龙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被告孟祥龙个人债务或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借款时原告知道该约定,亦未证明被告孟祥龙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龙、刘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臣借款135.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22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祥龙、刘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孙晓君代理审判员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广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