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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永建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0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