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永建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0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