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37号申请人周x,女,1942年8月4日出生。申请人钱x1,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钱x2,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2016年4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x、钱x1和钱x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x、钱x1和钱x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2016)昌南调字0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钱x3有死后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南邵支行留有的存款(账号为)均由周x继承,钱x1、钱x2均放弃继承权。2016年4月12日,周x、钱x1和钱x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x、钱x1和钱x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周x、钱x1和钱x2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