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刑初16号被告人罗伟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6刑初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华,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8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曼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罗伟华给了刘某某1400元钱委托刘帮其去怀化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要尹某某开车送刘某某去怀化。次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购得40克甲基苯丙胺后来到段某某家里,将其中的部分甲基苯丙胺给了罗伟华。随后,��告人罗伟华同其他吸毒人员在段某某家玩耍时,突遇停电,罗伟华担心携带的毒品被发现,随即将藏有净重22.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的包从段家阳台扔下,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发现并缴获。经鉴定,22.5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1克毒品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咖啡因、吡拉西坦、烟酰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22.6克,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伟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因此系累犯,同时构成毒品犯的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建学人民陪审员 欧缓莲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