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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坤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坤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特16号申请人郭坤全,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委托代理人赵渊喜,女,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坤全儿媳。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思进,院长。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郭德彬,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生,系该医院职工。申请人郭坤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于2016年4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靖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郭坤全与申请人泸州市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郭坤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双方均同意在不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此纠纷。二.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郭坤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续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三.本协议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本次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郭坤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主张任何权利。四、四.履行方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到用户名张良海,开户行赤水市支行,卡号为62×××9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坤全与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兴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