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富马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6665317-4。法定代表人:郑连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继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宴岗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4917148-5。法定代表人:甄小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9293.7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9293.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O一六年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