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与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张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748号原告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男,汉族,1991年3月4日,新疆疏附县人,农民。被告张春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新疆尉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诉被告张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春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卜杜热伊木奥布力撤回对被告张春华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侯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