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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志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志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志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洪志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一万九千零五十七元。二、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洪志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志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7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