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锐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尹向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锐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尹向阳,尹正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300号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河镇长春路中路。法定代表人马兴田,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普宁市锐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园220幢西侧第13间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尔波,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尹向阳,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尹正廉,男,汉族,1936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普宁市锐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向阳、被告尹正廉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尹正廉名下的天津银利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采取查封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尹正廉名下的天津银利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