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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明兰与赵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兰,赵希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张明兰,女,汉族。被告赵希亮,男,汉族。在审理原告张明兰诉被告赵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5元由原告张明兰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