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明兰与赵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兰,赵希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张明兰,女,汉族。被告赵希亮,男,汉族。在审理原告张明兰诉被告赵希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5元由原告张明兰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