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李丽梅、李俊杰、李丽燕、李俊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华,李丽梅,李俊杰,李丽燕,李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丽梅,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丽燕,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俊德,男,汉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6)宁0105执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丽梅、李俊杰、李丽燕、李俊德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