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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阳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26号原告阳某,女,汉族。被告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