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会侠与耿大伟、吴改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侠,耿大伟,吴改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788号原告赵会侠,女,教师。委托代理人邢广喜,男,居民,系原告赵会侠之夫。被告耿大伟,男。被告吴改军,女,教师。本院审理原告赵会侠与被告耿大伟、吴改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会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会侠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赵会侠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