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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会侠与耿大伟、吴改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侠,耿大伟,吴改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788号原告赵会侠,女,教师。委托代理人邢广喜,男,居民,系原告赵会侠之夫。被告耿大伟,男。被告吴改军,女,教师。本院审理原告赵会侠与被告耿大伟、吴改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会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会侠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赵会侠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