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0年1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孚莲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头村路段时车辆滑倒,造成被告人赖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赖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85mg/d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