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振刚与杜治军、张海艳等四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刚,杜治军,张海燕,杜鹏飞,郭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576号原告李振刚,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杜治军,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海燕,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杜鹏飞,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艳芳,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刚与被告杜治军、张海燕、杜鹏飞、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刚撤回对被告杜治军、张海燕、杜鹏飞、郭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振芳负担。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