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佳莉与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莉,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22号原告李佳莉,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30045-2),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包华,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莉诉被告威海长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佳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佳莉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