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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向华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向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754号原告倪向华。委托代理人郁成民,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殷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向华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倪向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向华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