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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春熙与李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熙,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52号申请人李春熙。被申请人李君。申请人李春熙因与被申请人李君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君名下的车辆苏E、人民币现金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