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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杨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南关正街3号。负责人:苏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创,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幸福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创、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司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