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建与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曹娟,罗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398号申请执行人叶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娟,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贵宾,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叶建与罗贵宾、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建案款51400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名下的房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并不宜进行处理,且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39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叶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