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傅晓琴与李锦红、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琴,李锦红,蒋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39号原告傅晓琴,女,汉族,1984年0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李锦红,男,汉族,1985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红梅,女,1986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晓琴与被告李锦红、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晓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傅晓琴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