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庆福与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清市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81行初4号原告张庆福,男。被告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保平,局长。第三人临清市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南环路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福诉被告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张庆福因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同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为此申请撤诉,于2016年4月12日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其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福承担。审 判 长 李晓杰审 判 员 张荣昌人民陪审员 李铭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