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怡与张慧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怡,张慧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1770号原告周怡。被告张慧晴。原告周怡与被告张慧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广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慧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怡诉称,2011年8月28日和2011年9月30日,张慧晴因资金紧张分两次向周怡借款共15000元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条,后被告张慧晴恶意拖欠,拒绝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慧晴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慧晴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2011年9月30日,被告张慧晴向原告周怡分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怡人民币伍仟元整”、“今借到周怡人民币壹万元整”。后被告张慧晴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怡与被告张慧晴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慧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怡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张慧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