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岛海洋装备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洋装备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66号之一原告青岛海洋装备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里村。法定代表人何锐,总经理。被告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西��(曾家洼村东)。法定代表人赵宪庆,总经理。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交付已加工完成的钢结构制成件约457吨,赔偿因延期交货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11918元(计算至2016年09月30日),支付原告违约金3335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限制被告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潍坊亿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