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480号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承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玮,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