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世启、胡美云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荣举,原告程世启,胡美云,施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荣举,男。委托代理人周云,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告程世启,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美云,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施丹丹,女。再审申请人李荣举不服本院(2012)泉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指令本院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4日送达李荣举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根据李荣举的授权马某有权代其收取法律文书。李荣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以最后送达日期计算)。李荣举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李荣举也未提供新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荣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何利芳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