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辛东社区业主委员会与淄博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辛东社区业主委员会,淄博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辛东社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左长亭,主任。被执行人淄博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辛东社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淄博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新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交纳执行费500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