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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寿如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寿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寿如,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9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邹咏华,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寿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寿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大栗港镇8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甲、熊甲、熊某强、曹某丰、胡甲、李甲、李乙、王甲,共计3.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0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茂园网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周甲,获取毒资人民币100元。2、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大栗港镇人人家超市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熊甲、熊某强、曹某丰,获取毒资人民币100元。3、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168宾馆前面的马路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熊甲、周甲,获取毒资人民币50元。4、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胡甲、李甲,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5、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慧子网吧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胡甲、李甲,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6、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给吸毒人员王甲、李乙,获取毒资人民币100元。7、2015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路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李甲,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8、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吴寿如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李甲,获取毒资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寿如于2015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吴寿如的住宅及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4632克。在审理中,被告人吴寿如及其辩护人邹咏华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证人周甲、熊甲、熊某强、胡甲、李甲、李乙、王甲、胡某杰、陈某星的证言;被告人吴寿如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寿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寿如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寿如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4632克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寿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寿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寿如的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