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8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晓美与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美,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890-3号申请执行人:潘晓美,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国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潘晓美与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国强的住房补贴等收入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