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项燕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项燕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9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许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峰,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燕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为与被告项燕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项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燕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公司起诉称:汪峰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2014年8月24日20时53分,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号牌)行驶至黄岩区东城水果市场加油站对出路段处,因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与汪峰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该小型轿车车头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岩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汪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峰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为10583元。之后,汪峰要求原告按约进行保险理赔,2014年9月30日,原告就该事故赔偿了保险人汪峰7408.1元,汪峰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7408.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项燕标均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人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被告项燕标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实。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1份,拟证明汪峰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的事实。四、车辆修理结算单和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拟证明汪峰为修理涉案车辆支出修理费共10583元的事实。五、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1份,拟证明原告向汪峰支付了保险理赔款7408.1元的事实。六、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1份,拟证明汪峰获赔后向原告转让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的事实。七、汪峰出具的说明1份,拟证明被告就涉案事故曾赔偿给汪峰1500元,但就剩余赔偿未达成调解的事实。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汪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商业险,原告依约赔偿给汪峰保险理赔款7408.1元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赔偿给汪峰保险金并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相应的损失。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项燕标应负全部责任,故其应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7408.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7408.1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燕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408.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7408.1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项燕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金洪列人民陪审员 阮永斌人民陪审员 王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