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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龙成国与吴伟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成国,吴伟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783民初2315号原告:龙成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梁美艳、刘惠宏,均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标,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商铺、岐关西路13号之二卡底层商铺。负责人:冯冠华。委托代理人:盛阳州、潘松,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成国诉被告吴伟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成国诉称:2015年8月30日10时10分,原告龙成国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龙胜圩往稔广线方向行驶至龙胜镇德圣加油站路段,与左往右横过公路由被告吴伟标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龙成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伟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龙成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至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0天,并于伤情稳定后于2016年5月19日被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项十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一、医疗费24343元;二、住院伙食费3000元;三、护理费3000元;四、残疾赔偿金69514.40元;五、被抚养人生活费6418.31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七、鉴定费2500元;八、交通费500元;九、误工费13200元;十、车辆修理费1500元、拖车费清理费车辆停放费310元、检测费拓码费105元、劳务费照相费75元,合计106122元。经查,被告吴伟标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吴伟标赔偿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4919.81元,被告吴伟标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吴伟标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同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龙成国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94200元(已扣减被告吴伟标支付给原告龙成国的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4200元给原告龙成国;二、被告吴伟标支付给原告龙成国的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600元给被告吴伟标;三、上述赔款履行后,原告龙成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相互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终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龙成国承担(原告已缴纳了1199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章平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