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谭舜聪与谭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舜聪,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4号申请执行人谭舜聪(曾用名谭亮)。委托代理人梁月嫦。被执行人谭云。委托代理人钟伦,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谭云(标的人民币42020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云自愿以其所有的梧州市西江二路5-1号708房折抵款项42020元,并承担诉讼费6019元、执行费6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愿将房屋折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案以执行和解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谭云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艺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