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潇、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潇,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张潇,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潍坊市中级法院宿舍6号楼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丁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潇与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会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