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46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建兴,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