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程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程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2946号原告程某某,男,2011年8月7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姜艳美,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满族。被告程功,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程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吴清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姜艳美、被告程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9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年满18周岁。2015年4至9月期间,被告母亲以到原告处看孩子为由,曾三次与原告母亲发生口角,后对原告母亲进行无理谩骂和殴打,原告母亲劝说无果报警,陵西派出所出警对其劝退,2015年9月被告姐姐到原告母亲处无理取闹,不仅对原告母亲出口不逊,还将原告母亲家里物品打落一地,原告母亲无奈再次报警,陵西派出所警员将其带到该所训诫并令其写保证书1份,自其母亲闹事后,被告以原告母亲侮辱其母亲为由无理要求原告母亲向被告母亲及姐姐赔礼道歉,否则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经原告母亲多催要未果,自2015年7月至今,被告已拖欠孩子抚养费9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9000元;2、继续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程功辩称:原告所述的拖欠抚养费的事实属实,我一共拖欠了9个月,到2016年4月20日就10个月了,我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原告母亲与母亲有争执,我现在不想给原告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程功与原告母亲姜艳美于2014年9月1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程某某(2010年8月7日出生)由姜艳美抚育监护,被告程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离婚后,被告每月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但2015年6月,因双方家庭发生矛盾,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今已有9个月,共计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现被告无故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功给付原告程某某拖欠的9个月子女抚育费9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程功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程某某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15日前给付,直至原告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