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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韶芳与苏世培、戴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韶芳,苏世培,戴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7-8号申请执行人:王韶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66。被执行人:苏世培,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5034。被执行人:戴海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70。关于袁云与苏世培、戴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民培、戴海亮均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袁云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207-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王韶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刘妙全、戴彩玉就本院拟处理的被执行人戴海亮名下位于珠海市前山金利南路55号(时代廊桥花园)3栋1405、1406房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暂停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由戴文兴(公民身份号码:××)提供其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民富花园民富路二街33号(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2971045号)作为担保。对于案外人的上述请求,本院已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戴文兴(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民富花园民富路二街33号(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2971045号),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日起至2019年4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