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琴与被告泉州市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琴,泉州市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291号原告黄丽琴,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市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光伏基地创新大厅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伟杰,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黄丽琴与被告泉州市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丽琴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丽琴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