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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字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恒光承包户与浦北县福旺镇中山村委会葫芦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恒光承包户,浦北县福旺镇中山村委会葫芦垌村民小组,黄高承包户,黄锐宗承包户,黄才宗承包户,黄俊伟承包户,秦维芳承包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字938号原告黄恒光承包户。诉讼代表人黄科宗,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北县福旺镇中山村委会葫芦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勤,该村民小组成员。第三人黄高承包户。第三人黄锐宗承包户。第三人黄才宗承包户。第三人黄俊伟承包户。第三人秦维芳承包户。本院在审理黄恒光承包户与被告浦北县福旺镇中山村委会葫芦垌村民小组、第三人黄高、黄锐宗、黄才宗、黄俊伟、秦维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恒光承包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恒光承包户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思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