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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37号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石厦厂房G1栋第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梁权。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楼宇片区18栋标准厂房第4层。法定代表人许天明。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18元,减半收取8709元,由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