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37号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石厦厂房G1栋第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梁权。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楼宇片区18栋标准厂房第4层。法定代表人许天明。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18元,减半收取8709元,由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