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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913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