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913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