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伏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6号罪犯杨伏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杨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4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伏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虽有抗拒劳动改造,并在车间和监舍内习拳练武,将配好整袋的半成品当作沙袋踢打,致使多种半成品混料,多次对其他同犯拳脚威胁,导致监区其他犯人怨声载道,改造秩序混乱,2014年3月11日上午,片区干警在生产车间进行实名制点名时,发现该犯不在岗。立即组织干警寻找,最后发现其躲在原材料中,后监区决定对其隔离审查,在隔离期间该犯态度恶劣,拒不交代相关问题,监区决定对罪犯杨伏华予以严管三个月,但严管后,该犯态度有所好转,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3.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