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波与邱新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邱新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陈波,居民。被执行人邱新玖(九),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邱新玖(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沭庙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波于2015年7月6日以同一执行依据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波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的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波对邱新玖(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徐晓军执行员 王学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