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松勇与郑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勇,郑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89号原告:叶松勇。被告:郑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松勇与被告郑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松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叶松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