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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松勇与郑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勇,郑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89号原告:叶松勇。被告:郑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松勇与被告郑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松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叶松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