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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志明、李忠明等与袁肖欢、卢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李忠明,吴爱群,袁肖欢,卢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忠明,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吴爱群,女,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袁肖欢,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卢泽雄,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明,李忠明,吴爱群与被执行人袁肖欢,卢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泽雄应赔偿265410.6元(扣除已赔付的30000元)、被执行人袁肖欢对上述款项承担30%的按份赔偿责任,即79623.18元,以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卢泽雄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540.5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款26373.79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