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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文洪与天津力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洪,天津力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859号原告王文洪。被告天津力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6层635号。法定代表人陆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原告王文洪与被告天津力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已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