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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39号原告贾某某,男,住岢岚县。被告陈某某,女,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本院发出公告期间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整(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一百五十元。审判长  徐俊福审判员  孙利平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翠仙 关注公众号“”